释义 |
未签订劳动合同,后补签是否应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我公司某员工,因人事工作人员的失误2007年8入职时未签订发放合同,2008年8月公司发现后补签了劳动合同,2009年4月17该员工提出离职,同时提出要求公司补偿:08-2至08年8月因未签合同的补偿。 江苏苏州郭浩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未按法律签订劳动合同,均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至于后来的补签是否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应分两种情况来看。第一种,补签的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第二种,补签后的期限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这时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因为此种情况下的补签,应视为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 法条: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