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登记六大误区 |
释义 |
房屋登记的六大误区是什么? 1。离婚后,已明确归属的房屋不申请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不生效。”夫妻结婚期间取得的不动产,虽登记在册一方的名字,它是共同拥有的。离婚后,依照分割协议依法办理财产分割登记。因为夫妻之间的离婚协议,双方签订的协议是产权变动的原因,只有债权才具有效力,只有经过相应的房屋登记,才能发生产权变动的效力。 如果双方不一起申请,登记机关就无法充分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登记结果的正确性也无法得到保证,从而影响登记的公信力。因此,夫妻双方应同时申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一方不配合的,根据离婚协议取得房屋权利的一方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转让登记的义务。法院决定离婚的,需要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调解)处理,可以单方处理。届时,双方应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居登记,并将房屋改为单独所有,以方便日后处分不动产。 2。身份证种类发生变化的,不及时申请登记。 原房屋登记时,使用身份证。如果在办理护照后不及时更改,将给房屋交易和抵押带来不便。尤其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签发的护照5年内换证,登记不及时,时间越长,签发相关证件就越麻烦。在其他情况下,军官证用于登记他们原来的房屋。取得新身份证件的,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根据有关规定,军官执行军事任务时使用军人证,办理民政事务时使用居民身份证。上述情况应及时改变。在签订房屋买卖抵押合同时,有的人只关心房屋的价格、税收、面积、学区等因素,而忽视了房屋本身的权利,以至于在签订合同并交钱后,才发现房屋仍有查封、抵押等限制,甚至有需要其实为了伸张正义,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应该和房屋所有人一起到房地产登记中心,立即核对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和司法限制,这样可以有效规避风险。公证书撤销后,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由于公证部门审核错误,公证书被吊销。有的当事人持撤销公证书证明该房屋的产权登记被直接撤销,依靠行政行为履行的公证事实和产权证书被撤销,房屋登记也应当撤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登记机关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委员会的有效法律文书,方可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并注销登记;公证部门不是司法行政机关,而公证部门出具的撤销决定书不是有效的司法文书,当事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当事人通过还债、拍卖等方式购买锅炉房、变电所等特殊用途的特殊公益性房屋,产权登记困难。主要原因有:一是此类房屋用途特殊,服务于特定建筑物或区域,不能随意变更;二是公房是划拨土地,个人一般不能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我市实行土地、房屋登记一体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先申请土地转让证,然后再申请房屋登记。第三,转让公益性住房配套服务可能会对服务群体权益造成损害,导致群体来访或诉讼,个人或单位无法承担;因此,在此提醒购房者,购买上述类型住房的力度不够。为了将来避免遗产税,有很多人担心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买房。有的人甚至在孩子还小的时候就给孩子买房,这在民间被称为“婴儿房”。虽然法律没有禁止,但“婴儿房”的后续存在诸多问题,更何况我国还没有实施遗产税。房屋的转让、抵押、租赁受到法律法规的一定限制,物业费、取暖费等房屋管理问题的缴纳给“婴儿房”的监护人带来麻烦;离婚时,双方的监护人需要一起办理“婴儿房”,这就使得双方的关系更加复杂房屋登记比较复杂。 如有此类问题,请按上述内容解决。所以我希望以上的答案能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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