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
释义 |
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将失效,并将被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所取代。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货单证的义务,买卖双方转让房屋所有权后,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适用诉讼时效。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因此,房屋出卖人有义务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出卖人逾期不交付的,买受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出卖人交付。该请求权属于典型的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房屋交付后,买受人是否要求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买受人根据权属转移,在房屋被双方占有后,要求出卖人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这种债权具有合同基础,但又不同于一般合同债权,具有一定的财产性质。其目的是使合法占有以取得所有权为目的,逐步向完全所有权过渡。这种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不会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故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以上是小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如有其他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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