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与中介签订协议后中介服务未完成,能否要求退还中介费 |
释义 |
如果与中介签订协议后中介服务未完成,中介费能否退还? 如果达不到目的,中介费可以退还。以本案为例。【案例】2011年9月18日,吴X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委托协议书》,约定吴婷向该公司支付佣金13000元、贷款服务费3000元、过户服务费4000元。后来,在公司的调解下,吴×与售房人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一半的房价。吴婷还向公司付清了所有的服务费。但仅仅过了三天,李某便回去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吴x随后要求公司退还所有中介费,但公司拒绝了,因为公司曾提拔程武亭与李某签订合同,并完成了中介事务,与李某无关。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此,如果公司促成成屋庭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价的一半,吴x自然无权要求公司返还佣金,只能以李某违约为由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但由于公司尚未为吴x提供过户、贷款服务,不应“无偿收钱”,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即应予返还。2011年9月9日,苏X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约定,公司应在指定区域为苏荣找到一套三室两厅一厨一卫的房屋,并负责陪同他们办理过户手续,见证双方的交易过程。 10天后,苏×与石某在中介公司的领导下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苏×向该公司支付了1.2万元中介费。后来,苏×得知,施某只是这套房子的三名共有人之一,而另外两人根本不同意出售,因此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鉴于史某收取房款后下落不明,苏某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并负责退还已付的20万元房款。【点评】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不动产的处分,应当经共有人或者占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共有人批准。未经其他两名共有人同意,史某的出售行为无效。 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公司应该检查施先生的所有权限,但其未能履行基本义务构成重大过失。不仅应视为未能完成中介任务,还应与史先生的行为相结合,造成苏某的损失。因此,不仅要返还中介费,还要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011年9月19日,齐×与某中介公司达成中介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推荐该房屋按照祁莲的要求,和祁×将在协议完成后一次性向公司支付1.2万元中介费。一周后,公司安排齐×现场看房,并作了相关介绍。齐X对房子很满意,但觉得公司讨论的价格太高。 三天后,齐x通过朋友自己找到了房主,经过协商,他们以比公司讨论的价格低5万元的价格成交。鉴于祁连拒绝支付中介费,公司以已经提供中介服务为由提起诉讼,但法院最终驳回了祁连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一方面,中介活动的核心是促成合同的签订和交易的完成,而不仅仅是开展中介活动。公司安排齐联看房时,只能说是进行了中介活动,并不意味着促成了合同的签订,完成了交易。只要齐某某看完房子并与房主完成了交易,不管公司的最终角色是什么,他都必须为此付出代价。毫无疑问,这将增加齐联的责任,排除齐X的主要权利,免除齐X对公司的核心义务,这就是霸王条款。另一方面,公司无权因为齐X看过房子就剥夺他选择他人服务的权利。而交易的完成,起决定性作用的恰恰是他人,而不是公司。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小编辑的总结。我相信你对此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最后,如果您有任何详细的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在线。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在线解答。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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