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受理房地产案件的条件 |
释义 |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③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管辖范围。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 ①以房屋为标的的的房屋的确认、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纠纷;以土地为标的的的土地的转让、转让、租赁、抵押纠纷;侵犯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 ②以房屋、土地为标的的建设工程承包、联合开发拆迁、补偿安置、合资、参股、代理等合同纠纷; ③以房屋、土地为标的的房屋装修、装饰、设计、附属设施等权属纠纷; ④以房屋、土地为标的有奖销售、证照销售等纠纷; ⑤以房屋、土地为标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其他纠纷主题。 有关行政裁决后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 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没有约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定。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纠纷,由县、乡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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