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的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 |
释义 |
1、 什么样的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押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抵押物,以保证债权的清偿。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客体是权利。但也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主体。 (1)必须是产权; (2)必须是可以转让的产权;权利不能转让的,不能以权利的价款补偿,质权人也不能取得。(三)必须是不违反质权性质的物权。质押是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原则上不能成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单;(3)仓单、提单;(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权益;(五)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可转让的知识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根据《担保法》和对《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权利质权设定和效力的不同条件如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质押合同为权利质押合同,自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票据、支票、本票出质时,出质人和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得将票据质押给善意第三人;公司债券出质时,出质人、质权人未背书记载“出质”字样,不得将债券质押给公司和第三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出质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股票质押并向证券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非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股票质押并记入证券登记簿之日起生效有限公司以股份质押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并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向出质人管理部门出质,出质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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