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申报期限能否延长 |
释义 | 一、工伤申报期限能否延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工伤申报超过30天怎么办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患有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2.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法律网提醒,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1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2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 三、工伤申报的程序有哪些 工伤申报的程序: 1.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诊断书; 2.有关部门收到申请之后,对资料进行审核; 3.有关部门根据提交的资料以及实际情况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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