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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按揭买的房 离婚时算谁的?
释义
    婚前按揭买的房 离婚时算谁的?
    陈涛在与周梅(均为化名)结婚前个人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离婚时,周梅要求分割这套房子,遭到对方的拒绝。这套房子能算陈涛的个人财产吗?日前,三明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子归陈涛所有,但他必须给周梅一定的补偿。
    2007年,陈涛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三明市区的新房作为婚房。2008年,他和周梅结婚。不久前,两人因为感情破裂诉诸法律,要求离婚。
    陈涛所买的这套房子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周梅认为,该房虽为陈涛婚前购买,但她婚后有参与共同还贷,有权分割该房。陈涛则坚决不同意,认为这是他个人婚前所买,产权证上也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因此该房与周梅无关。
    永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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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6: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