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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性质还是物权性质
释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性质还是物权性质。按照产权类型分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是农民或者经济组织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是通过土地承包取得的,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不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签订合同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唯一途径。为了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使土地关系稳定、长久,有必要利用产权来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土地承包经营物权是不断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排他性和主导性作用,从根本上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地位的过程。长期以来,许多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附属物,弱化和忽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属性。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化为用益物权,是一种相对独立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合法物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尊重承包经营权,从而形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制约。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化可以稳定农村土地的权利义务,维护农民利益,防止大量耕地流失和地方政府随意调整土地关系,使土地得到充分、有效、合理的利用。更为重要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既具有物的请求权,又具有所有权。一旦业主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处分权受到损害,业主可以要求业主停止侵权、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这种权利比债权请求权更能有效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及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的区别,从理论上可以用物权的法律规范来界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具有物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用债权的法律规范来界定具有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具有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立法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产权和债权进行了设计,而《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和调整的重点是土地承包经营的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财产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1)财产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林权证书等证书,确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性质。另一种是具有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承包人只享有具有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证》或《林权证》,即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义务、合同期限和合同费用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也可以协商变更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专门规定为“其他方式承包”通过招标、拍卖、公平交易等方式取得的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用人单位存在债权关系,如承包鱼塘三年,属于合同关系。”。这两种权利的本质属性是不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是一种控制权,权利人(即承包人)可以不依赖他人的行为直接控制该财产,并从中获得收益。所谓“直接控制”,一方面是指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直接占有和使用该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方式,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侵犯和干涉。两种权利的义务主体不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绝对权利或世界权利,是指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有义务对权利人享有的物权进行非法干预和侵害。此外,其他人没有任何其他积极义务。也就是说,所有非特定人都是义务主体,即财产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承包人)以外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或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性质,是相对权利或人权权利,不仅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也是特定的。债权只能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债权只对特定债务人产生效力,即只有特定债权人才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债权。两种权利的设立和生效条件不同。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具有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虽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不无效。两种权利的内容不同。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遵循物权法定内容的原则,即物权的内容不受法律以外的含义的扩张或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不得创造与法定内容不同的内容物权内容,否则无效;同时,当事人不得变更物权内容;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等。两种权利的期限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是长期存在的权利。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场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种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具有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短期存在权,一般规定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出部分无效。这两种权利的效力不可能相等。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是主导力量,具体表现为排他性效力、优先性效力和追求性效力。根据排他性效应,其含义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产权不能在同一标的物上共存,正如两种具有产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在同一块农村土地上同时成立一样。一块农村土地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的,农民登记后取得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承包人的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根据优先权效力,当物权与债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时,不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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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6:4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