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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的义务是什么?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是什么
释义

担保人的义务是什么?他们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是什么?本法第一节第六条所称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赔偿,或者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六条担保方式为:(一)一般担保;(二)连带责任担保。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仍不能履行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发生变更,给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造成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条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债务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定事由对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第二十一条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五条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在合同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适用中断保证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适用诉讼。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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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2: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