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延伸至连带责任的保证 |
释义 |
最高法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两个明显矛盾。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担保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担保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根据这一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导致连带责任担保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本案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因此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但是,由于债权人a在计算担保债务诉讼时效后超过两年未主张担保债务,人民法院不能再认定债权人C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好相反,如果一方共同债务人受到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应当承认,诉讼时效的中断也发生在其他共同债务人身上。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债权人a连续向主债务人B主张权利,不仅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且导致担保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担保人C也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一次。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因此,本案的法律适用是明确无误的。但作者并不这么认为。该案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上都值得探讨。首先,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不同于典型的连带责任。典型的连带责任是指几个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债务人都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每个连带债务人都有自己的份额,任何已履行债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支付其份额。典型的连带责任通常产生于共同目的,基于共同利益和共同原因,如合伙、共同侵权、共同合同等。在连带责任担保中,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内部分享关系。虽然他们都有义务履行责任范围内的全部债务,但只有保证人在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后才能向主债务人追偿。这种追偿方式不是以内部份额为基础,而是以主债务为基础,在某些方面,连带责任更接近于理论上的不真实连带责任。在包括连带责任在内的法律关系中,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存在较大差异,而典型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基本相同。这种差异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同一法律规范时产生不公平的法律效果。 其次,结合这个案例,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付诸实践,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就会有更深的认识。在实践中,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原因是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例如,担保可以使担保人在其他方面获得利益,或者担保人在其他方面对主债务人具有监督和限制的条件。但是,就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目的而言,为了使主债务人获得贷款而为主债务人谋取利益,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利益追求明显不同,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利益关系也明显不同,这直接导致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是否清偿的重视程度,清偿的主动性也明显不同。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后,债权人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至少两年)内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情形,适用“诉讼时效”第十七条是必要的。那么,本文的意思是,法律要求保证人随时了解债务是否已经清偿的信息(一是避免因重复清偿而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二是避免突然提起诉讼或强制执行,给正常生产经营或生活造成更大损失)。事实上,保证人不能像债权人或主债务人那样随时掌握信息。他只能从债权人或主债务人那里获得信息。可以肯定的是,担保人的交易成本远远高于债权人,债权人可以用一封信管理两年。显然,这对担保人是不公平的;当然,担保人可以随时随地为清算做准备,但这必然会导致担保人资金周转停滞,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此时主债务人也可能正在进行清算准备,这意味着双倍清算准备费用的支出;或者,担保人一知道债权尚未清偿,就立即清偿,然后对主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债务人。那么,与主债务人自己的付款相比,追索权的成本显然会增加。在许多情况下,债权人对主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迟延履行确实有合理的容忍和期待,或者双方当事人就迟延履行达成协议,主债务人自那时起就已做好履行的准备。在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中,必须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建立连带责任担保法律制度是为了尽可能保证债权的实现,但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制度必须突出主债务人的“主体”和“最终责任人”地位,促进主债务人尽可能直接清偿债务。比较《担保法解释》第36条和《诉讼时效》第17条,前者在法律价值取向上明显优于后者。作为主债权人,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应当同时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债权。这样,根据后一条规定,主债务人直接受到债权人请求和担保人“监督”的双重“压力”,既没有交易信息知情权,又没有小利益的担保人将被允许承担比主债务人更多的责任,利益失衡明显。第三,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来看,《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七条不利于诉讼时效功能的发挥。诉讼时效制度的首要目的是防止权利人睡在权利上。本条的规定只是为债权人提供了便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要求担保债权的情况下实现债权的效力。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是进一步稳定私法秩序。权利得不到实现,属于不正常的民事秩序。因此,诉讼时效制度要求你尽快主张权利,以促进权利的尽快实现。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保证人对委托人和债务人的制约能力会降低,这不仅是一个问题,而且不利于主债权和保证人追索权的实现。本文客观上降低了交易安全连带责任制度的保护程度。 民法是“理性法”,应该符合人的本性和常识。“诉讼时效”的十七条规定是否适用于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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