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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抗辩权有哪些类型
释义

(1) 抗辩权按其是否属于主债权可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比如,完成抗辩权的限制,抗辩权优先。从属抗辩权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受偿请求权。这种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请求权,在本质上起着保障作用。因此,一旦债权消灭,其抗辩权也随之消灭。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从属抗辩权只从属于有抗辩权一方的债权,而不从属于另一方的债权。(2) 抗辩权根据其行使效力的强弱可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临时抗辩权。在诉讼中,它是一种可以使原告的诉讼被驳回的判决。例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债权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主动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不能再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提出请求的,债务人有权完成抗辩,拒绝债权人的请求。此时,虽然债权人仍有债权请求权,但债务人总是可以反复行使抗辩权,使债权不能通过行使债权实现。临时抗辩权又称迟延抗辩权和迟延抗辩权,是指行使抗辩权可以暂时拒绝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例如,在同时行使抗辩权时,一方可以在另一方付款前暂时拒绝另一方的请求。对方当事人提出付款请求后,一方当事人没有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即行生效。不安抗辩权也属于临时抗辩权。有先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对方财产明显减少而难以处理给付的,可以在对方处理给付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之前,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拒绝对方的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支付提供担保后,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不安抗辩权立即消灭,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立即生效。另一个例子是预先抗辩权。一般来说,保证人可以在主债权人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之前,行使抗辩权拒绝主债权人的请求。主债权人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后,抗辩权即告消灭,请求权即告生效。(3) 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抗辩权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如《地区民法典》第144条规定的时效完成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保证人的优先抗辩权。根据合同自由原则,约定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毫无疑问,抗辩权是依法产生的。抗辩权能否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抗辩权是上述三种类型的抗辩权。一般来说,在使用辩护权时,应明确其类型,以便在法律保护中获得更多的主动权,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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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