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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能成为汇票的担保人
释义

1、 谁能成为汇票的担保人。但是,除非被担保人的债务因缺少汇票记载事项而无效。被担保的汇票,保证人对持票人和被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要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担保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票据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权与民法上保证人的追索权基本相同。我们可以借助民法的概念来理解票据法中担保人的追索权。《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是什么?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依法取得的票据持有人的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缺少票据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不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要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综上所述,票据担保保证人的责任和性质如下:(1)保证人的责任相同。就票据债务而言,它包括主债务人的支付义务和次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就票据担保债务而言,它不是确定义务,可以是支付义务,也可以是偿还义务。什么样的义务需要根据担保人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此,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是完全一致的,这是保证人和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的。票据担保行为既是一种担保行为,也是一种票据行为。因此,从担保行为的角度看,票据担保具有从属性。作为担保债务,它属于担保债务,责任是从属的。从票据行为的角度看,票据担保具有独立性。作为担保债务,它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票据债务。基于此,也可以说在票据担保中,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的。(3) 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的。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现的是责任性质、范围和效力的一致性,即内容的一致性。但是,这两种责任虽然在内容上完全一致,但却是两种独立的债务,即担保债务和担保债务,不能合二为一。因此,有必要在两种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的优先顺序。连带责任表现为在承担责任的过程中处于同一地位,即在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中处于同一地位。根据担保的一般原则,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票据的担保人。担保人承担的是票据债务的担保责任。由于我国票据业务的不发达,特别是私人票据业务,公民个人作为票据担保人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在实践中,担保人多为金融机构等法律组织。汇票的保证人仅限于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人。票据债务人不能作为同一票据的其他债务人的担保人。因为保证人承担票据担保责任的目的是增强票据的信用,保证票据债务的履行。票据债务人作为同一票据的担保人,成为债务人自己履行债务的担保,其担保没有意义。例如,付款人对同一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承担担保责任。由于付款人负有绝对的支付义务,其对出票人或背书人的担保不会提高票据债务人的整体偿付能力,失去了补充票据担保应当具备的票据信用缺失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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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0:2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