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其他关系"是指: (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的; (3)曾任或者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的; (4)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 (5)其他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回避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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