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是否有不安抗辩的权利 |
释义 |
1、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如果有一个履行顺序,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另一方当事人不恢复之前,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执行或提供安全的能力。不安抗辩权的界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欺诈,督促对方履行义务。第二,保证人是否有不安抗辩权?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仍不能履行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住所发生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书面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下落不明、迁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债务人为公民时,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债务人下落不明、迁出、变更居住地;债务人无可诉性,才能行使抗辩权由于上述原因,债权人难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其中一个条件不满足的,保证人的抗辩权不能排除。债务人为法人的,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中止执行程序时,保证人丧失抗辩权。这里的破产程序一般认为只要债务人进入程序性破产,即只要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保证人就丧失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不是纯粹法律逻辑的产物。究其原因,最重要的不是理论上的合理性,而是实践上的积极意义,符合立法者希望通过合同法来宣传的价值目标。 现代社会公平原则的要求,大多数双向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是同时进行的,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往往不一致,往往约定一方先履行付款。任何一方在签订合同后都希望对方在当时履行合同。但是,由于各种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从合同有效订立到合同履行期间,会出现许多不可预见的情况,可能使合同将来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面对现实可能性极大的各种重大违约威胁,任何一方先履行的,都不会甘于坐以待毙,把自己的主要经济利益交给不可预知的未来;相反,为了自身利益或避免损失扩大,传统的合同法给了他们太窄的空间和余地,不安抗辩权作为平衡合同双方利益的预防措施应运而生。不安抗辩权使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避免了对他极为不利的地位,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致失衡,使公平原则在合同关系从成立到消灭的各个阶段都得到了贯彻,使当事人得以实现谁先履行获得相应救济手段。法经济学理论认为,一切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实际上都在发挥配置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一切法律活动都应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为目标,即追求效率最大化和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增长。实行不安抗辩权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损失。如果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如果不采取不安抗辩制度,第一方当事人只能将其视为有效合同,在履行期满前履行。显然,由于对方最终不履行义务,所有的支出都可能成为不必要的,从而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相反,如果采用不安抗辩权制度,付款人有权及时从合同中解脱出来,并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三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不安抗辩权是双向合同效力的表现。不安抗辩权的确立,要求双方当事人对同一双向合同负有债务,而双方的债务是以对价关系为基础的。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显著降低,无法以不安抗辩权制度为条件来保护前给付义务人。后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存在不能处理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优先债务人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的付款后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大大降低,确实存在不能作为付款处理的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财产转移、为逃避债务而提取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他们失去或可能失去表演的能力。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存在,法律没有必要保护知道情况但仍然签订合同的负有先付款义务的义务人;不知道情况的,可以通过合同无效制度解决。(3) 如果后者不能提供适当的担保,则后者的履约能力明显降低,存在后者无法处理付款的现实危险。但是,如果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前者的债权就不会受到损害,后者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没有适当的担保,危及债务人债权的提前实现时,不安抗辩权才能成立。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实施可以将社会损失降到较小的限度。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