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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男女双方结婚完全自愿的表现有哪些
释义 一、男女双方结婚完全自愿的表现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何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一般认为包含三层意思:
    首先,自愿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自愿,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其次,自愿是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
    最后,自愿必须是男女双方真实的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不过,强调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并不是说男女双方不可以就结婚问题向第三人(父母、亲朋好友等)征示意见,也不是说第三人不可以对结婚的男女双方提出建议,只是是否征求或者采纳第三人的建议,应由结婚当事人决定。
    二、事实婚姻是否具有婚姻关系
    民法典规定,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男女才具有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关系不具有婚姻关系,而是属于同居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民法典关于婚姻方面的新规定
    1、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民法典取消了上述规定,但增加了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如果不如实告知,受欺骗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换句话说,无论患有何种疾病都可以结婚,但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告知对方;
    2、民法典新规定了“亲子关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具体内容包括:父或者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3、民法典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新规定,而在此前的婚姻法在此方面没有提及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4、民法典增加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新规定,而以前此种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判决不离;
    5、民法典新增加了离婚登记“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6、民法典对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男女双方结婚完全自愿的表现有哪些的信息,由上可知,结婚要求男女双方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出于完全自愿做出的意思表示。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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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8:4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