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刑事担保人 |
释义 |
关于刑事保证人问题,作者:焦安《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应当责令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给予保证人或者押金。然而,我国法律上的担保人有两种,一种是民事担保人,另一种是刑事担保人。作为刑事担保人,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担保人的条件、义务和法律责任,而对担保人的名称、定义和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的名称和法律概念。笔者认为,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名称、法律定义和特征,区分其与民法上保证人的异同,确立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关系。首先,从法律角度确立刑事保证人的名称、定义和法律特征。笔者认为,将刑事方面的担保人命名为“刑事担保人”更为恰当,更符合法律规范。刑事担保人一经确定,就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直至取保候审人的案件终止或终结。刑事保证人姓名的设定可以使其更加具体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适应刑事诉讼的需要,从而更好地为刑事诉讼法服务。 在确立了刑事保证人的法律名称之后,应当对刑事保证人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笔者认为,刑事担保人的法律概念应当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与本案无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司法机关保证他符合法定条件,保证中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因此,刑事保证人具有以下六个法律特征:第一,刑事保证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只有按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才能担任刑事担保人,具有外国国籍、多国国籍、无国籍的人不能成为刑事担保人的主体。第二,刑事保证人的身份必须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地位一经确认,即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直至案件终结或终结。第三,刑事保证人是享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的人。作为一个公民,行动能力取决于年龄和正常理性。根据我国法律,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志的真实表达和法律上的预期效果。第四,刑事保证人必须是与本案无关的公民。如果涉及本案,即使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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