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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与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
释义

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连带责任担保是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协议明确;二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和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连带责任担保的前提是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主债务。在连带责任担保中,一旦主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主债务,在实践中,担保人选择连带责任担保,意味着担保人放弃抗辩权。因此,在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的责任较重,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保证的形式,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建立连带责任担保有两种方式:①约定明确为连带责任担保;②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一般保证必须明确规定。《担保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当然,这也是连带责任担保与一般担保的区别之一。保证期是指保证责任的期限,连带保证责任也不例外。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得拒绝。这是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期有效性的积极方面。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的消极影响。连带责任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1。连带责任担保是保证人与主要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并依法推定的一种担保。作为担保方式之一,当事人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但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保证人对连带责任担保没有约定,一般担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担保人和主债务人都有责任偿还主合同债务。债务履行期届满,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担保,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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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