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共同担保人的概念
释义

共同保证的概念是保证人同意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共同保证。连带担保的主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主债务人要求赔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其份额。
    

联保中的“联保”是对“联保”的限制,而不是对“担保”的修饰。在担保人与债权人存在共同担保关系的情况下,不排除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不是“共同担保”方式,而是一般担保方式。[9] 也就是说,留置权连带担保中的“留置权带”是指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即:,担保人之间的留置带关系(通常称为“留置带担保”)而不是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留置带关系(通常称为“留置带担保”)。共同担保成立后,可能存在双重连带关系。一是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二是共同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但并不一定要有双重连带关系,因为连带担保中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连带关系,仍取决于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连带关系,这是由协议和法律所决定的。连带责任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或者债务人主张权利,连带责任担保中的保证人无权先行抗辩。向谁主张权利是债权人的权利。共同担保是担保人之间的共同担保。《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其份额。也就是说,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时,承担担保的担保人,无论担保人内部是否约定担保份额,对债权人都没有对抗性影响。除非债权人与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份额有明确约定,否则担保份额在内部与债权人没有合同约束力。共同留置权担保是担保人之间的留置权担保,与留置权责任担保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18: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