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过错的责任认定三种方式 |
释义 | 一、医疗过错的责任认定三种方式 医疗过错的责任认定三种方式如下: 1.法官直接判定;法律网提醒,并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才能明确责任,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医疗纠纷案件争议的事实是不是“专门性问题”,法官是否“认为需要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就是最终鉴定。 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二、医疗过错认定的程序有哪些 医疗过错认定的程序有: 1.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注意义务。 2.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 3.确定医疗机构在客观上是否能够履行注意义务。 4.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履行注意义务。 三、医疗过失行为判定的基本原则 医疗过失行为判定的基本原则是: 1.医疗水平原则 设定医疗水平原则,是要求参加鉴定的专家应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级医院的客观情况和现时的技术水准。该原则一般又分以下三个细则,即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疗当时水平原则和医疗地域性原则。其涉及的问题是对医院或医务人员履行转医义务的评价。 2.病情紧急性原则 由于病情危重,医师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与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质的区别。病情紧急性原则相对其他原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鉴定时的首选原则。医师以保证患者生命权为最主要目的时,有时即使出现差错,也应考虑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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