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申请的条件和情况 |
释义 |
一是债权已到还款期限届满。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只有在清偿期届满时,才能初步符合适用条件。第二,必须履行某些程序。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次要效力。当债务偿还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只具有留置权的效力,即债权人有权扣押标的物,但不具有优先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改变留置权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真正实现留置权。根据《物权法》第236条第(1)款和《担保法解释》第113条的规定,该程序可分为以下两种: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主债权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债权人保留财产两个月后。债务人在宽限期后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担保法解释第三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不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应当确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后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实现留置权,改变留置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债权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直接处分留置财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所以规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是因为留置权是依法产生的对债权人极为有利的担保物权。为了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应当对留置权的处分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并在债务到期时给予债务人更充分的清偿。但是,时限不能太长或太短。根据实践经验和公平原则,物权法规定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 虽然理论上所谓的债权人“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在实践中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留置权超过两个月,未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确定的期限届满后,债权人能否实现留置权?我们认为此时应规定最长的宽限期,以避免债权人长期占有留置权而花费过多的保管费用。而且,如果留置权长期存在,债权人不能使用收益,导致留置权长期闲置,违反了物尽其用的原则。尤其重要的是,这种长期占有可能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显然不具有社会适当性。至于这一最长期限的确定,两年为宜。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奇怪的事情总是存在的,因此单一规则的应用可能无法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除新鲜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就是说,对蔬菜等不易保管的动产设立的留置权,不必在两个月以上满足债务人偿还债权的宽限期,而是直接出售或者存放。当留置权实现时,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时,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根据《担保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 以上是相关答案。前条规定了留置权的条件和相应情形。这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留置权,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公司的相关律师律师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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