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的消灭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二)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债权是留置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债权因法律原因消灭的,留置权消灭。债权消灭的原因通常包括清算、抵销、混淆、免除等。有担保债权清偿完毕后,债权消灭,留置权消灭。由于继承或者其他原因,留置权人成为留置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取得留置权,导致债权债务的混淆。同时,担保消灭,留置权也消灭。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该债权不消灭。如果担保债权只有一部分消灭,留置权就不会部分消灭,因为留置权保证了整个留置权的实现。如果留置权是可分割的,它也可以减少,因为部分债务已付清。第二,债务人提供附加担保,债务人提供附加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也将消灭。法律之所以规定这一点,主要是从行使留置权价值的角度出发,因为留置权被债权人保留后,留置权人要等不少于两个月的时间才能实现留置权,在此期间,留置权不能实现,因为该人不是留置权人,他是留置权人留置权上没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留置权人也不能使用收益,因为留置权在留置权人手中。这种情况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利,不能发挥留置权的作用。有时甚至会发生价值较大的留置权换取数额较小的债务,这对债务人非常不利,对债权人也没有必要。本法所称担保,是指经留置权人承认的担保、抵押或者质押。债权人对留置权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在的前提。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权的占有的,留置权消灭。留置权人被剥夺留置权占有时,不能要求返还留置权,只能依照侵权法要求返还留置权。第三,留置权因债权人丧失对留置权的占有而消灭,留置权的继续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在的重要条件。留置权的消灭因占有权的丧失而引起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并不是最终的。留置权人将来取得留置权的占有权,具备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的,可以对留置权上的同一债权重新设立留置权。但有时,如果留置权因各种原因丧失,留置权最终会被消灭。第四,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并消灭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法律完全允许放弃留置权。第三,留置权因债务偿还期延误而消灭。留置权以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为基础。如果清算期延迟,留置权将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将是暂时的,而不是最终的。一旦延长期结束,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留置权即生效。 留置权消灭的主要含义是留置权不存在。正确对待留置权的消灭可以更好、更灵活地保障个人权利。避免其他侵权纠纷,使债权人和债务人更好地履行各自的权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在线专业律师为您解答。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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