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的消极因素需要满足什么 |
释义 |
留置权的消极因素: 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当事人不能随意设定留置权,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排除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能留置的物。”。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良好习惯。本条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虽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也应予以遵守。保留的财产不与债权人的义务相冲突。债权人在合同中的债务是交付标的物的,债权人不得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理由行使留置权,否则违背债务的初衷。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因素是留置权取得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债权人应当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目的是保证债权的履行,债权人应当享有留置权。至于债权的原因,根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债权人为取得留置权,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占有方式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但简单地拿着,比如说,如果用人单位从事家务,他或她会在工作中使用家用电器,这是拿着而不是占有。因此,留置权不能成立。债务人代表债权人占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并不知道债务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2。债权人虽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达到清偿期限时,不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和留置权的问题。只有当债权达到清偿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权未满清偿期,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满清偿期的,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力支付。债权的发生与动产有关。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动产,必须在债权发生时才具有留置权。在我国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中,留置权的牵连关系是债权与留置权占有的关系,即债权的取得与标的物的占有是建立在同一种合同关系基础上的。债权的发生和标的物的占有是由于同一合同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例如,寄存人对寄存物瑕疵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的权利,对寄存物具有留置权。另一个例子是,承包商对合同标的有留置权。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我国的实践对留置权的发生有着严格的限制。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适当扩大留置权的范围。如果债权返还与标的物基于同一生命关系,也应视为涉及。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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