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持有人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留置权持有人是什么意思? 留置权持有人支付保管留置权所需的费用,其受益人是留置权的所有人,即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限,不易保存的动产除外,如新鲜易腐烂的动产。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约定将留置权财产折价,也可以对拍卖、变卖留置权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保留的财产被打折或变卖,应参考市场价格。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后,可以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留置权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保留财产转换、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根据《物权法》上述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首先,债权已经到期,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第二,必须履行某些程序。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次要效力。当债务偿还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只具有留置权的效力,即债权人有权扣押标的物,但不具有优先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改变留置权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真正实现留置权。根据《物权法》第236条第1款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113条的规定,该程序可分为以下两种:(1)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主债权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留置财产后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在宽限期后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2)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不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应当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后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实现留置权,改变留置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债权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直接处分留置财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保管合同期满,寄存人B仍不支付保管费时,寄存人a保留了乙方的押金(一批电器),虽然为乙方定了三个月的期限,但未通知乙方在三个月内履行债务。三个月期满后,乙方将该批钢材直接销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钢材低价加工时的差价,以及乙方因钢材销售而不得不以更高价格购买同等质量钢材时的差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过两个月的期限,是因为留置权是依法产生的担保物权,对债权人极为有利。为了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应当对留置权的处分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并为债务人留有较为合理的宽限期和充分的偿债期限。但是,时限不能太长或太短。根据实践经验和公平原则,物权法规定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 虽然理论上所谓的债权人“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在实践中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留置权超过两个月,未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确定的期限届满后,债权人能否实现留置权?我们认为,应当规定最长宽限期,以避免留置权人长期占有留置权而花费过多保管费的债务。而且,如果留置权长期存在,债权人不能使用收益,导致留置权长期闲置,违反了物尽其用的原则。尤其重要的是,这种长期占有可能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显然不具有社会适当性。至于这一最长期限的确定,两年为宜。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奇怪的事情总是存在的,因此单一规则的应用可能无法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除新鲜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就是说,对蔬菜等不易保管的动产设立的留置权,不必在两个月以上满足债务人偿还债权的宽限期,而是直接出售或者存放。当留置权实现时,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时,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以上是小编为您安排的内容。在留置权实现之前,留置权首先应当成立。此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并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实现留置权。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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