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法律留下的问题 |
释义 |
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审计署的人员编制只有1800人。即使加上地方政府的人,面对众多的各级国企,我们也会“寡不敌众”,人手明显不足。同时,由于各地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意识参差不齐,对这些人员的监督也会逐渐浮出水面。没有一套根本机制,单纯依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难以打破现有潜规则,审计的最终目的可能成为寻租的手段。”在多方访谈调查中,我们发现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首先是对“实际控制”的认定。根据新《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下列国有资产依法具有控制、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一)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二)国有资产占企业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资本金占企业总资本的比例不到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控制的。一位房地产企业负责人质疑:“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土地是企业的关键生命线,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管理权掌握在国家有关部门手中,那么,这是控制权吗?”实际上,这不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顾辽海表示,根据司法实践,如果某一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问题没有具体解释,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问题也有解释,完全可以相互参照。如果在新法的立法中增加一个解释,可能会比较完善。如“本条例所称的控股地位和国有股比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执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了详细解释。二是使用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是否由审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管辖? 顾辽海律师表达了这样的担忧。新法所列管辖范围的内容属于WTO《政府采购协定》成员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管辖范围,但分别属于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范内容。这样一来,问题是,在法律地位上,新法能否与上述大法和两大上位法并驾齐驱?”例如,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货物、项目和服务,都使用财政资金。如果有违法嫌疑,比如格力政府采购案,格力公司会向审计机关报告,如果有,能接受吗?”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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