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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应收票据异常核算
释义

企业可以根据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收到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而开立或者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应当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借记科目,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涉及增值税产值的,应当进行相应处理。企业为取得所需材料而持有的商业汇票,应当按照应当计入取得材料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者“原材料”、“存货”等科目,并根据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贷记标的。如有差异,借记或贷记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当作相应处理。商业汇票到期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商业汇票面值贷记该账户。企业应当设立“应收票据备查簿”,记载每张商业汇票的种类、编号、投标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净贴现率,以及托收日期和收回金额、退款情况等。商业汇票到期或退款时,应在备忘中予以注销。该账户的期末余额应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面值。可以看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应收票据及涉税事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发行或背书的应收票据,用于支付或购买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或资产;另一类是收到已发行并承兑的应收票据,以取得应纳税的营业收入或其他应纳税所得额应税营业收入或者其他应税收入。如果这两方面的会计核算出现异常,可能会影响税务会计核算的正确性。但必须注意的是,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文所介绍的案例是从应收票据半年以上未发生变化的事实出发,找出了主要的逃税问题。一个审计组对一家销售建材的商品流通企业进行了审计。经审计人员小李观察,他觉得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财务人员的忙碌状况与账面业务收入少、核算金额小的情况极不一致。小李自然认为,可能存在账外操作的问题,从各个角度运用了多种分析方法,但其账面核算相对简单,可供分析比较的信息也不完整,因此不可能对疑点或线索进行比较分析。小李还仔细检查了该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预收款及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发现异常。审计陷入僵局。但他在亏损时发现,审计年度1月、2月至年末,应收票据的两个子账借方余额(合计136万元)未发生变化(系取得原销售收入时借入“应收票据”和“主营业务收入”形成)。小李接着问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愣住了,说可能没有及时记账,小李问怎么不及时?局长犹豫了一下,再三催促,终于承认自己已经认可了购买。当小李问认可哪家企业时,局长语焉不详。在任何情况下,购买背书时都会出现任何问题。小李还要求,既然背书已经发出,就要及时入账(一般从“材料采购”借款到“应收票据”等),而背书转让应及时登记在《应收票据备查簿》(notes receivable memo book)上,它登记了对方单位的发行情况,但没有登记背书,但不能不了解情况就糊弄过去。所以它告诉财政局局长和税务局局长,税务机关可以去发放的最终目的地,希望他能记住。这时,局长终于“回忆”起来,他已背书给一家钢材供应商采购钢材。由于对方尚未开具结算票据,影响了账户余额的及时结转。听了这个解释,小李终于消除了疑虑,决定不再追究。但审计组组长认为,查清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有必要查清企业与钢材供应商的结算情况,于是决定请对方税务部门协助调查。必须注意的是,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对方税务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我们不仅发现钢材供应商已经开具了发票,用两张背书转让单结算了所购钢材,还对钢材供应商的钢材采购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自审计年度初起,除上述两张在“应收票据备查簿”登记的应收票据外,企业直接背书转让收到的10余张大额商业汇票给钢材供应商采购钢材,但“应收票据备查簿”中未登记票据领用和背书转让情况(另当别论)(1)在行权簿中登记,仅向财务总监报告),并用背书转让单购买的钢材销售给用现金送货、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客户,使购销不需要在帐簿上反映。同时,审计组还发现,祥益水泥采用了同样的方法。最终查明,采用这种“跨海飞行”方式销售的钢材、水泥,全年销售总额达960万元,隐瞒营业利润总额近200万元,公司偷逃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分析
    

为了服务于市场经济,银行提供了多种灵活的企业间资金结算方式(如使用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但是,它在带来便利(如商业汇票、支票等,可以背书转让)的同时,也为企业利用这些灵活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或税务欺诈提供了便利。在我看来,灵活性并不意味着没有规则。例如,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超过六个月,则无效。因此,如果企业账面上记录的应收票据尚未兑现,显然存在异常情况,审计人员应予以充分重视(其实只要超过交易约定的付款期限,如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就定为两个月。如果三个月内没有兑现,就是不正常的情况。您可以勾选企业的“应收票据直接背书转让给第三方进行交易,第三方不得入账,然后继续背书转让,收到应收票据的各方不得入账,或者可以直接背书转让给第三人进行交易,第三人不得入账,背书转让后继续背书转让的,收到票据的企业可以在约定的票据期限内无限次背书转让,而收取应收票据的当事人无需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中入账或登记,便于一些企业的账外操作。这一点值得广大审计人员高度重视。然而,在日常会计业务中,应收票据一般不直接涉及税务事项,因此大多数审计师往往不重视对应收票据涉税事项的审计。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被审计单位没有对账面上长期持有的应收票据存疑,如果精明的小李没有找到这两个应收票据的账款就很难从账面上找到突破口,因为长期账款余额出现异常情况。由此可见,审计人员不仅要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还要善于分析和发现在实施偷税漏税过程中可能暴露的各种线索。尤其是当年审计工作遇到困难的时候,必须把握好审计工作的基点和出发点,即审计会计数据,从多方面、多角度这既是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最基本、最简单的审计技能。
    

此外,与上述安全性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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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