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小金库的会计信息是否构成犯罪 |
释义 |
第一种意见是,根据1999年刑法修正案(一)第一条和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因此,本罪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应当保全的会计资料。但根据《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涉及“小金库”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根据“法律无明文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原则,四被告人未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单位大账户之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是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小金库”的会计数据也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数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保全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隐匿、变造的故意销毁的,依法追究下列责任:(一)隐匿、销毁会计资料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本案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的收支金额不足50万元,不符合起诉标准。对于“小金库”会计数据的性质,第三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一致,但对于会计数据涉及金额的认定,认为应认定累计金额。由于案件累计金额已超过50万元,四被告人构成犯罪。分析: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刑法修正案(一)》将隐匿、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表明该罪的客体是国家违反的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建立法律要求的规范的公司、企业会计账目,并依法保存,其目的是准确反映公司、企业的经营状况,便于随时核查和依法监督。但设立“小金库”隐瞒了公司、企业的部分经营项目和资金往来,逃避国家的正常审计和监督,因此被法律禁止。但与公司、企业依法应当保存的其他会计资料一样,“小金库”会计资料记载了公司、企业在特定时期内的部分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保存。销毁这些会计资料,就是销毁企业经营活动的书面记录,以逃避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因此,这种行为是刑法修正案专门立法的对象。(2)公司和企业的会计数据反映了公司和企业的资金流动和活动。因此,会计数据所涉及的金额,无论是收入金额还是支出金额,都只能从一个方面反映公司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有收入额和支出额的累计和,才能更全面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企业活动。因此,隐匿、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不同于某些财产类结果犯。累积计算是双向计算的观点不适用于这类犯罪。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颁布的《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条例》第七条规定,“涉案金额”不是收支数额,而是“涉案金额”的字面意思只能是隐藏和销毁账户的总金额,即该金额的累计总和。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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