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出具债权证明的理由是什么 |
释义 |
1、 积案执行的原因很多,但一般来说有四种情况:一是从被执行人的角度看,一是被执行人不能执行,二是被执行人不能有效执行(当然包括协助执行人);二是从人民法院的角度看,一是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二是人民法院不能有效执行。首先,我想澄清一个概念,即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与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包括不能协助执行人)是完全不同的。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没有客观履行。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是指被执行人主观上具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 显然,被执行人不能执行,即执行中没有实物(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人民法院装备多么精良,无论执行力量多么强大,无论执行措施多么新颖,结果都是执行不力。如果人民法院着力解决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的问题,那就是本末倒置,得不偿失。小编认为,解决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履行的问题,无异于“水中捞月亮”,没有解放思想,没有实事求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打击被执行人(包括协助执行人)来解决“执行难”问题。在执行实践中,申请人在明知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人民法院明知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提出申请,是累积执行案件增多、累积执行案件恶性循环的重要原因。二是人民法院出具债权证明可能存在弊端。当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当然包括助理执行人的协助)和人民法院不履行义务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向法院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是有益的,也是必要的。但在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和社会各界不应泄愤、责难、质疑法院,人民法院也主动承担不能履行的责任,更值得认真思考和审视。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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