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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如何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释义

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包方式,又称“其他方式承包”。其他承包形式不适用于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人不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民、其他组织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承包经营这些土地的权利,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等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
    

2。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物权,取决于是否登记。在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权利性质时,应作具体分析。具体分析依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物权法》第14条和第133条确立的划分标准:“依法登记”。依法登记的,具有物权性质;依法登记的,与普通合同债权相同。
    

3。物权法本条所称荒地和其他农村土地的范围,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界定。根据1996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和1999年12月21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工作的通知》,“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荒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未开发的荒山、沟壑、丘陵、滩涂(含荒地)土地、荒坡、荒沙、荒草、荒水等)。
    

4。不能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范围为“四荒”。下列土地不得承包为“四荒”:(一)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二)国家所有的闲置土地;(三)林地,其中农民自留山、责任山也属于林地,不属于“四荒”;(四)承包“四荒”“荒地”不包括国家所有的地下资源(如矿产)和埋藏物;(五)土地权属不清,有争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待问题解决后,方可将土地承包为“四废”。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采用登记要件原则。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前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权利凭证,即物权法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变动模式中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转让。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些土地采用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承包人支付的价款基本按照市场原则确定。承包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市场原则和产权原则允许转让。
    

7。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方式不包括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对人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承包人和受让人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没有将“转包”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其他方式。其他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可以更加灵活。
    

这里所说的权益,主要是指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资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公司,或者作为投资设立农业经营公司,并以股份作为投资取得经营收益。此外,参股的对象可以不限于承包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参股;参股的目的可以不限于农业合作生产,也可以参股合营企业、农产品加工、运输等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人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一般无效。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物权变动模式的登记要件原则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前,承包人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因此,承包人未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转让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无效的。承包人因不属于承包人的原因未登记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承包人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该转让行为视为有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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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