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伊春市原州区葡萄园征收补偿新标准 |
释义 |
葡萄园征地补偿一级40元/平方米,二级32元/平方米,三级24元/平方米,四级16元/平方米,五级8元/平方米,六级4元/平方米。面积按管理架覆盖面积计算,葡萄等作物间作应扣除相应面积。 全果期葡萄生长发育良好,货架面完整,水源条件充足,株行距合理(单株50-70cm,双株80-100cm)。葡萄修剪必须有良好的光照条件和合理的行距。对于未满果期的葡萄,行距合理,架面完整,不应影响葡萄生长。如何解决征地补偿纠纷?赔偿标准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决定。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性质是民事纠纷,当事人是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核定的最基层单位的统计年报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价。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总额不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解决农村土地补偿分配纠纷的现状目前,全国法院对农村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没有高度统一的认识,网上查到的案件和意见也不尽相同。大多数案件的处理都是按照征地补偿应当补偿耕种土地的家庭的原则,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能力获得补偿,我不具备资格。首先,家庭承包的征地补偿不属于收入范畴,它是对耕地损失的补偿和安置补偿,不属于继承财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的个人所得,依法继承。法律允许继承人继承的个别合同,按照合同办理。”。该条规定了个人合同的问题,但没有规定家庭合同的问题。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此,家庭土地承包人的主体是农民,不是家庭的每一个成员,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没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成员去世,30年的合同期限不会改变,不存在合同管理权的继承权问题。承包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承。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经营和使用承包土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的农民成员。因此,他们不能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也不能成为他们的个人遗产。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人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人有权依法取得相应补偿。”。可见,能拿到土地补偿费的是承包人,承包人是农民。死亡或者丧失家庭成员身份的人,丧失农民家庭成员身份的,不能得到补偿,可能没有成为农民家庭成员的人,也不能得到补偿。因此,只有现有的农户成员才能得到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在确定征地补偿方案时,能够获得征地补偿的人,就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提醒我们,对于不同类型的征地,国家会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补偿,每个地区也是不同的。如果你有更多的问题,你可以咨询律师法律咨询网。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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