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征收人从征地公告中应该了解哪些信息 |
释义 |
征地过程中的三个重要公告,即计划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被征地农民能否充分实现合法权益产生了深远影响以及在征地拆迁中的利益。对于这三个公告,被征地农民应该注意什么,目的是什么。第一次公告:征地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征地公告办法》和《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征地公告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征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组)范围内的市、县级资源主管部门。 公告应当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民被征地范围、地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土地用途,并告知被征地农民对被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听证。对于被征收人来说,看到公告后要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被征收农民要注意的是,公告发布以来,本市范围内不会出现抢建、抢种、房屋改扩建等违禁行为拟征地范围。由于上述法律禁止行为,新增的地上附着物在正式征地时将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总之,被征收人看到征地公告后,不能试图通过抢种抢建来提高征地拆迁补偿; 其次,被征收农民要注意公告的主体和内容。如前所述,征地公告的主体是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如果公告是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的,被征收人应当警惕,确认是谁在主导征地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征地。公告是否明确规定了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情况,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和替代救济方式是否也影响被征收人权利的充分行使; 第三,被征收农民要注意公告发布的时间。规划征地公告属于征地审批前置程序,依法应当在征地审批前发布,否则可能存在违法征地程序的问题。征地公告发布时,征地未经批准,征地工作尚未正式启动。它是在征地范围内事先通知农民朋友的。此时,如果对自己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有争议,应该尽快解决。被征地农民对通知中提到的征地范围、目的和补偿标准有异议的,也可以行使自己的意见权和听证权。第二次公告:征地公告本征地公告由被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范围内发布。此时,征地审批程序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已经获批。发布公告的权责自批准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 此时,征地工作已正式启动,公告应明确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目的、拟征地的所有者、地点、土地类型、面积、征地补偿标准等内容,农业人员的安置方式,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地农民看到公告后,要注意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持相应的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并声明确认有权接受补偿安置。 农民朋友发现《征地通知书》内容与《征地批复》核定的征地范围、用途、面积、补偿标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诉讼提出异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简而言之,当发现征地通知书缺失或错误,或根本看不见时,征地程序明显违法,农民可以拒绝在土地上签字。如果征收人有强征强拆行为,被征收人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尽快通过法律渠道开始维权。第三次公告: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公告< < P > > P >前述两条公告均为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奠定基础;那么这一公告的内容无疑将对被征收人接受补偿安置的权利产生更加具体和深远的影响。 根据《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4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以被征地人为单位,制定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将明确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征地地点、土地类型、面积、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详细说明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以及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简而言之,此次公告的主要内容都是关于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干货”。因此,被征地人应当能够从公告中知道自己能够获得的补偿安置条件是否合理,是否能够达到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的法定最低标准。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在征地过程中将有三个重要公告。不同的公告应注意不同的信息,如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审批部门等,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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