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不使用房屋的一方该如何为拆迁款索赔 |
释义 |
【案例】 2009年8月28日,尚、苏两人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上签字。因双方未办理婚姻、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执行;《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应当判决当事人使用该房屋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8月29日,该房屋因道路改造被拆迁,政府部门将在拆迁后7日内将相应补偿款支付到村委会相应账户。为保证其股权不被转让,苏某向法院申请依法冻结尚某的赔偿金。一审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已经办完全部诉讼程序,没有权利也没有法律义务开展任何诉讼活动。应以不服判决为由,通过上诉方式向苏某说明,同时向上级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第二种意见是当事人财产发生了新形式的变化,新情况对苏某不利,所以苏某应该向一审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并在诉前申请保全。 第三种意见认为,苏贞昌应当向一审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前,当事人移送、隐瞒的,出卖、毁损财产,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当事人根据申请或者职权采取行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提交第二审人民法院。”本意见适用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案件,属于正常运行的一审诉讼活动和二审诉讼活动的“链条”。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受到司法保护。 在收到判决时,共有房屋的状况没有改变,但法院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一审诉讼已经结束,而在当事人送达判决书的上诉期间,房屋已经“丢失”并兑换成货币,当事人群众极为不安,提出保全措施的要求,这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不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一旦一方单独获得房屋补偿,就会给生效判决的执行带来障碍,这是显而易见的。 笔者认为,虽然存在不上诉的“上诉期间诉讼真空”现象,但一审人民法院可能认为案件已经判决,证明审判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已经接受无效判决,没有异议的意思。一审法院没有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义务。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对类似特殊情况应当如何采取补救措施。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提起上诉前已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应当按照职权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强制保全措施,以保证当事人在执行中可能遇到障碍。双方上诉前与上级法院没有法律关系。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