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释义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不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交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数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交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交换房屋的价款,解决产权交易中的分歧。 拆除非公益性住房附属物时,产权不交换,货币补偿由拆迁人给予。第二十六条公益性住房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改建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七条房屋被拆迁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终止,或者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赔偿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约定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将房屋产权交换给被拆迁人。产权交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租赁,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拆迁安置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对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条有抵押权的房屋的拆迁,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 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居住的,由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被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被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及时腾出周转房。 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被拆迁人或者自行安排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从过渡期届满当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金自过渡期届满当月起支付给周转房使用人。第三十三条因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城市化是工业化的必然趋势。没有城市房屋拆迁,就难以推进城市化。但在拆迁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是社会事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不完善,补偿原则不合理,补偿范围过窄。我国拆迁补偿标准亟待提高。以上是我们为您组织的知识律师网. 如果你的情况很复杂,律师网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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