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纠纷的原因 |
释义 |
1、 2008年以前,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无权对私房征收进行规范,这显然违反了宪法、立法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因此,2008年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家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单位和个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的;个人住房被征收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拆迁条例正在修订中,拆迁仍缺乏完整的操作依据。第二,拆迁错位的性质“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我国的土地是公有制,城市土地是国有的,郊区和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归国有是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是私人房屋征收。但是,拆迁不仅是对被拆迁人的房屋等土地附属物进行征收,也是为了取得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开发建设。1998年,修订了《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为公共利益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也作了类似规定。以国有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国家可以根据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实践中,要实施开发建设项目,首先要完成对原有土地的回收利用,而原有土地一般都建有房屋等附属设施。在城市更新和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首要任务是拆除配合收回土地使用权所需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因此,拆迁的真正目的不是取得被拆迁人的房屋等地上附属物,而是取得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开发建设;其核心是政府对城乡土地空间资源的再分配和利用。房屋拆迁的出现掩盖了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权再分配的法律本质,拆迁制度设计偏离了正确的方向。目前,中国的土地供应是由政府操作的。城市土地供应的主要方式是政府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然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政府拍卖的是净土地。即使在非公益性拆迁中,虽然土地使用权由开发商通过拍卖取得,房屋拆迁补偿金也由开发商支付,但开发商不能成为被拆迁人。政府必然充当真正的拆迁人,将公益性拆迁与非公益性拆迁混为一谈。目前,对补偿的原则有适当补偿、公平补偿、相应补偿、合理补偿、全额补偿、按市场价格补偿等不同的意见,现行的拆迁补偿只规定了货币补偿的数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完全避免了相应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问题。然而,单靠房屋的补偿并不能给被拆迁人公平的补偿,这就使得拆迁纠纷不可避免。虽然《拆迁条例》规定了市场评估的价格机制,也规定了房屋产权交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评估程序确定价格,计算房屋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价格、产权交易的差价结算,实践中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拆迁评估价格过低,被拆迁人无法购买合适的新住房,而且即使换了,位置也大多在城市边缘,交通不方便,上学、看病都不方便,这对搬迁群众的生活影响巨大。拆迁补偿不公已成为拆迁纠纷中最为普遍的问题。五是拆迁程序不完备,被拆迁人参与不够。 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行使各自财产权利时发生的一种现象。由于涉及不同的主体,需要行政机关协调。但是,管理作为政府为人民服务的一种手段,不是也不应该成为立法的目的,特别是立法的首要目的。然而,现行的房屋拆迁制度设计更多的是从行政管理出发,拆迁程序缺失,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障。根据《拆迁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只有在补偿协议有争议时,才进行听证。从发放拆迁许可证到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没有表达意见的机会,被拆迁人也不能申辩和质疑。更重要的是,被拆迁人得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会被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被拆迁人只需要做宣传和解释工作,不需要与被拆迁人协商。 在实践中,如果房屋拆迁引发房地产纠纷,我们应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我们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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