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否无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草原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向农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承包人,并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一项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的规定。这就是注册有效的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面积登记在专门账簿上的法律制度,向承包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林权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土地登记实行县级行政区域(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组织登记。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登记的主要功能是公示物权的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登记不仅可以确认物权的产生或确立,而且有助于解决物权冲突。关于物权登记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登记要件理论,即登记是不动产合法转让的要件,没有登记,就没有效力。二是登记对抗理论,即登记是物权变动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程序。不经登记,物权变动可以在法律上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关于承包人是否必须登记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应当采取有效登记的原则,当事人必须登记,承包经营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合同方式设定的,而且数量相当大,需要重新登记,这是不现实的。同时,可能进一步加重农民负担。结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没有将登记作为一个有效要件。登记程序。承包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应当先向登记机关申请。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土地承包及其他权属来源。地上财产权的附着就是一种证明。经检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地籍调查,即摸清土地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为登记提供基本资料和依据。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表、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进行综合审查。权属合法、界限清晰、面积准确的,应当初步确认并公告。公告期间届满,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告中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复核。无异议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林权证书。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林地、草原使用权和水面、滩涂养殖业使用权,应当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和发证。我希望以上的答案能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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