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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城镇维护建设税?
释义
    导读:所谓的城镇维护建设税,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具体什么是城镇维护建设税呢?税务义务人有哪些?具体的税率是多少?下面让我们来一起了解下什么是城镇维护建设税?
    一、什么人有城镇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
    城镇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镇维护建设税。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业务,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而施工企业从事工业生产,其所属预制构件厂、车间将预制构件用于企业所承包的工程等,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自然,施工企业也是城镇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另外,施工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增值税的,也应当代扣代缴城镇维护建设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镇维护建设税
    二、城镇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城镇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镇维护建设税。
    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三、城镇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四、城镇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镇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镇维护建设税。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镇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五、城镇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方式
    (一)城镇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镇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三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三税”相同。
    (二)预缴税款
    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三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镇维护建设税。
    (三)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三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镇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四)税款缴纳
    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三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三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镇维护建设税。
    六、关于城镇维护建设税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镇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镇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第五条 城镇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城镇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 开征城镇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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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