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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有权收回国有土地吗
释义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有权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如用于公共利益的土地和用于实施城市规划的旧城区改造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原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2)为实施旧城区改造的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
    

(3)土地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不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四)原划拨国有土地因本单位撤销、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的;(五)经批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卖地有几种方法。
    

1。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竞买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价款,由土地管理部门授权的拍卖主持人主持,在规定的时间和公共场所,以最高竞买人的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所有经营性和营利性项目用地均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中标人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土地管理部门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所有经营性和营利性项目用地均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和土地使用者,以公布的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土地价格,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限于以下领域:(1)工业用地(限于特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2)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性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额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3) 市、区财政全额投入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四)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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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