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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任职期间打下“借条”谁担责
释义
    身为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以“借条”方式收取消费者5.5万元购房款后不知去向,这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公司该不该承担5.5万元?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请看宝应县农民李先生是如何维权的。
    收下“借条”引发纠纷
    去年底,宝应县曹甸镇农民李先生看中了位于该镇的一间门面房,大约38平方,金额16.5万元。之后,李先生便与开发商就有关买卖事宜签订了合同,并交纳了两万元定金。开发商还在合同书上加盖了公司销售部的专用章和委托代理人蔡某的私章。之后,李先生按约定陆续缴纳了9万元。今年4月,负责销售商品房的蔡先生不断向李先生催讨余款。李便与4月15日凑足了5.5万元交给了蔡,蔡打了一张“借非借,代收非代收”的条子,落款为蔡某某本人,李先生未加细看便揣进了怀里。后蔡还在李先生那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手工加上了“2009年5月16日补款55000元”的说明,并加盖了公司销售部专用章和作为公司代理人的蔡某私章。此后,李先生如愿以偿的拿到了“此户在我公司所有费用已交清,我公司同意该户办理入住手续”的交房通知书。李先生长长松了一口气,他以为盼望已久的门面房马上就要到手了,殊不知,中了他人的埋伏还蒙在古里。
    协商不成 怒上法庭
    就在李先生欢天喜地的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却告知这5.5万元是个人“借条”,与公司无关。李先生一听慌了神,开发商还告知蔡已离开公司,不知去向,若要拿房必须补交5.5万元。
    李先生不服,冷静之后找到了该公司负责人:“章是你公司盖的,钱是你公司人收的,交房通知也是你公司发出的,这么5.5万元岂能说没就没了。”而该公司却不这样认为,他说这是借条,借条系个人行为,而且该借条上也没有公司的落款和公司的印章,用的也不是公司的收据。该负责人还打了一个比方,假如你在单位上班,你在外面的欠条,单位会给你还吗?
    李先生一时答不上来,不过他也针锋相对打了个比方:“假如你们与他串通一气呢,难道我们消费者就自认倒霉吗?”。李先生还补充说,他之所以把钱交给蔡,是有因果关系的,因为自己与公司发生了购房交易,并欠了7.5万元房款,如果蔡不是公司人,没有收过款,没有公司大印,他无论如何也不会把5.5万元交给蔡的。然而,任凭李先生怎样辩解,该公司始终不承认这笔“借款”。 无奈,李先生在宝应县消费者协会的坚决支持下,一纸诉讼,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
    法庭调解:消费者获赔
    在法庭上,双方代理人围绕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职务行为?唇枪舌剑,展开激烈辩论。
    李先生代理人扬州市宝宇律师事务所朱凤祥认为:“该纠纷是在蔡任职期间和李先生购房交易之中发生的。李先生之所以把5.5万元的部分下欠款交给蔡,确有因果关系:一、蔡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掌握销售部专用章,并自始自终参与他购房和房款的收取,也是基于这些因素,李先生才放心把部分余款交给蔡的;二、蔡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恶意打下这张“借非借,代收非代收”的条子,且人款不知去向,这说明公司管理不善、用人不当,由此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必须全额承担。最终,经法院调解,该公司承认了李先生5.5万元房款。
    在此,宝应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经济交易中,一定要增加自我保护意识,要理顺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理顺借条、欠条和收条的意思和关系,不要盲目接受或随意下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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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3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