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别条款?《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投保。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寿保险,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和认可,无效。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单不得转让或质押。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寿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第三十八条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寿保险费。第三十九条人寿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应当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申请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指定受益人。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以上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上面的内容是由鲁巴网. 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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