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1、 固定价值保险合同与不定价值保险合同(1)固定价值保险合同与不定价值保险合同的概念是相对的。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寿险合同,因为寿险合同中没有保险价值。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将其纳入合同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计,确定保险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以合同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为基础计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无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金额赔付,不需要对保险标的进行重估;保险标的仅部分损坏的,则只有损失的比例需要确定。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之积,为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同样,也不需要估计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合同订立时,定值保险合同预先确定保险价值,定值保险合同不确定保险价值,只指定保险金额,而不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在确定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金额时,定值保险合同只需确定损失的比例,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仅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但也需要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以实际价值作为计算保险赔偿金额的依据。(2) 固定价值保险合同的优点。保险索赔是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理赔程序非常复杂,包括立案审查、文件审查、责任审查、损失计算、赔偿支付、结余处理等一系列步骤。固定价值保险合同可以减少索赔程序,因为保险价值是由双方事先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不需要对保险标的物进行价值评估,这当然简化了程序。确定赔偿金额很方便。赔偿数额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签订定值保险合同的,赔偿金额完全按照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计算。它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而不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确定赔偿金额非常简单方便。(3) 固定价值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一些财产保险合同,如古董、书画、船舶等。在货物运输保险中,特别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可能有很大的差异。为了避免在计算保险标的价值时发生纠纷,这些合同的当事人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在固定价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由双方自愿确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缺乏经验或者专业知识的,可以过分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保险人在订立固定价值保险合同时持谨慎态度,其适用范围有限。在美国,一些州的法律禁止订立固定价值保险合同。我国修订后的《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间接规定了固定价值保险合同,但没有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鉴于实践中类似纠纷较多,中国保监会在2000年2月颁布的《机动车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1)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概念,又称保险价值,指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或者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物的价值。本质上,保险价值是一个变量。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期间,由于市场供求变化、科技进步、固定资产折旧等原因,保险标的价值一直在发生变化。正因为如此,被保险人在投保和理赔时,应当确定保险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三种方式也反映了保险标的价值的可变性:由于保险标的价值是不断变化的,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就保险价值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约定,以避免日后估价的麻烦;合同签订时未确定保险价值的,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确定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法定保险价值仅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价值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由于时间和空间跨度较大,保险标的物在出发港、中间港和目的港的价值很可能不一致。为避免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价值发生争议,法律直接规定保险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依据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价值的时间取向: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适用于不定值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中,当事人未事先约定的,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保险责任开始时的保险费之和。综上所述,保险价值虽然是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但保险价值只是一定时空条件下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保险价值与保险标的物价值的关系是,保险价值是以保险标的物在某一时点的价值为基础确定的,无论是约定法、市场法还是成文法确定的。但是,保险价值一旦确定,就是稳定的,而被保险人的标的价值是变化的。也就是说,保险价值是一个固定价值,而保险标的价值是一个变量。保险金额是指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保险金额,也是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固定价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全额保险的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式:(1)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2)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3) 根据申请人会计账簿的最新帐面价值确定。但是,无论采用哪种方法,保险金额的确定都是以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为基础的。(2)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差额。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有的约定了保险价值,有的则没有约定。寿险合同中没有保险价值,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不能用金钱来衡量。(2)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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