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方可注册经营保险业务。因此,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保险经营许可证》是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资格证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取消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不再经营保险业务。因此,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予以吊销。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合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的,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的部门分为新部门和衍生部门。其中,新的分立是指原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解散。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公司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发生,属于公司事先规定的解散事由。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因上述三种情形需要解散的,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保险公司的解散进行严格管理。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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