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2003年修订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2003年《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十九条1986年9月30日(含今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职工(含干部)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意按照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最低报酬标准和劳动条件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续签劳动合同一次,并给予性工作者生活补助。第三十条生活补助标准为原固定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职工月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此外,伤者还有一次性医疗补贴。特殊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当事人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限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违约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意了。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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