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变更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仲裁结果 经仲裁庭调解,公司赔偿后与丁某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利用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变更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二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首先,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法律附件。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劳动者不仅要承担劳动义务,还要承担法律义务(服从义务、保密义务等)和附带义务。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范,劳动者就应该遵守,这也是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立法要求。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只能对劳动合同中未作规定或者约定的条款进行补充,以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次,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用人单位对这些程序是否有豁免规定,只要违反了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就会因程序违法、不当而影响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在本案中,公司单方面制定规章制度与丁某变更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应认定为无效;同时,虽然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免责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是无效的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因此,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案例 2011年5月,丁某加入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没有法律或合同条件的,双方不得解除合同;因经营损失致使用人单位不能继续经营的,合同自动终止。2013年2月,因经营不善,损失严重,公司部分员工于3月被辞退。根据《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丁某不服,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重新安排工作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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