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别人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有没有风险 |
释义 |
帮别人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有风险吗?《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届时,这一规定将被民法典取代,相关司法解释也将失效。《民法典》施行前,法律规定,帮助他人将房屋作为抵押贷款的风险非常高。实际贷款人不承担债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将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被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清偿抵押物;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410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与债务人优先受偿出售或者变卖抵押物取得的价款。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物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 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的,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法定抵押的效力是什么?所谓抵押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在其有担保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及其对其财产的限制和影响。它包括抵押权范围的效力、抵押物的效力和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法定抵押权效力的关键是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法定抵押权优先受偿效力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以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予以补偿。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和约定的工程抵押权。也就是说,发包人将建设工程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时,不需要征得抵押权人(承包人)的同意。但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未按约定清偿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权优先受偿,并享有发包人与第三人约定的抵押权。2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与工程转让。这种效力还表现为一种追溯力,即发包人(开发商)可以不经承包人同意,将在建工程出售、转让。它不同于一般抵押,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但法定抵押权人(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一经满足,其效力即延伸至已出售或者转让的房屋。(3) 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延伸至破产企业的财产。当用人单位破产时,作为法定抵押的“工程”也应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帮助他人将房屋用作抵押贷款的风险非常高。贷款人不承担债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