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家庭暴力犯罪中的虐待和故意伤害 |
释义 |
小编认为,对于家庭暴力,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一些相似之处。在犯罪主体上,他们一般是家庭成员;在犯罪主观要件上,他们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客体上,他们都是侵害被害人人身权益的;在犯罪客观方面,他们都表现出打骂被害人的行为。但虐待与故意伤害之间仍有一定的区别。就犯罪客体而言,虐待罪的犯罪客体仅为共同生活、相互承担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故意伤害罪不限于此。在主观方面,二者虽都是故意犯罪,但其内容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是对被害人进行身心折磨和毁灭。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由于对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损害。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虐待是一种长期或持续的折磨和摧残。但是,故意伤害并不存在连续性和长期性,它往往是一种行为。另外,虐待罪的加重情节是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这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相似,但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原因却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往往是长期殴打、虐待、破坏的结果,不是一夜之间的结果,而是长期积累的结果,是被告人长期虐待的结果。但是,无论故意伤害造成的危害有多严重,往往都是一种行为造成的。最后,房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案件事实梁某醉酒后经常打骂妻子。不久前,梁某又喝醉了。他借口妻子有外遇,把妻子的衣服割破烧了。他用皮带和长凳殴打妻子的背部、四肢和其他部位。他还让妻子下跪体罚,体罚持续8个多小时,导致妻子呼吸衰竭死亡。经尸检,受害人死亡原因是头部、背部和四肢反复钝器击打,导致循环和呼吸衰竭,但未发现大量陈旧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梁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虐待罪。梁某醉酒后经常打骂妻子,但这次他处罚妻子许久,跪着打骂,最终导致妻子死亡。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醉酒者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应当认定梁某犯了虐待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梁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梁某怀疑妻子有外遇,便报复并打骂妻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妻子造成人身伤害,对这一结果有放任的意图,从而造成妻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据此,应认定梁某犯故意伤害罪。 分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 在这种情况下,梁某虽然经常打骂妻子,对妻子下跪处罚,但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但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虐待罪属于自诉范围。妻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是梁某故意伤害的结果,而不是长期虐待的结果。从犯罪故意的角度看,梁某殴打妻子的行为是出于一种伤害故意。在作案手段上,梁某殴打妻子并跪下近8个小时;在作案工具上,梁某使用板凳、皮带等物品连续殴打。可见,梁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妻子的殴打行为可能对妻子的健康造成损害,并让这种结果发生,具有主观的犯罪故意。从伤害结果来看,受害人的死亡原因是头部、背部和四肢反复受到钝器撞击,导致循环和呼吸衰竭。而在尸检中,没有发现大量的旧伤。从鉴定结论可以看出,被害人死亡是梁某殴打行为所致,并非长期虐待所致。因此,可以判断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虽然受害人是梁某的妻子及与其同住的家属,但这并不违反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至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刑法有明确规定,醉酒者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案应认定梁某故意伤害罪成立。最终,房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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