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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鉴定书丢了怎么办
释义

1、 一旦工伤鉴定丢失了,别担心。一般单位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可以复印一份。如果拿不到,可以以不接受鉴定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无论如何,要积极想办法解决问题,决不能忽视自己的权益。一般工伤鉴定等级报告下来后,一般是一式三份,单位、职工、社保部门各有一份;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重新进行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一年后,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他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事故受伤的,在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伤害的,少于4人的,患职业病的小于5人,因工负伤或者下落不明的小于6人,因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上下班途中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小于6人/P>

5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48小时内因病猝死或者抢救无效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3名曾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争或者工作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到达用人单位后又发生工伤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酗酒、吸毒
    

3、自残、伤残自杀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属于职业病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诊断、鉴定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工伤事故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合格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职业病。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工伤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八条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害点的基本情况、原因以及职工的伤害程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一次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照书面通知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审核需要,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等进行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纠纷的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调查核实。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
    

“工伤认定需要由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结论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前,暂停工伤认定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可见,一旦工伤鉴定书丢失,不用担心。一般单位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他们可以复印一份。如果拿不到,也可以以不接受鉴定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无论如何,要积极想办法解决问题,决不能忽视自己的权益。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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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