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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和认定方式
释义

从《交通法》第七十三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交通事故确认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过现场调查、调查、询问后作出的,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法情况,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因为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都是以信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所以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种信函当然也经常被法院采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和伤残鉴定确有不当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据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其责任认定与其他书证、物证一样,只能是一种证据,而不同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它是一个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论证,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这是法院审查范围内的一个过程,是否属实,应当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判断,而不是不经审查就接受。由此可以看出,交发将原来的责任认定改为事故认定,事故认定不应重新考虑。它是将事故认定作为一种证据材料,最终由法院审查确认。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在2003年3月26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论坛上指出:“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为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等同于民事责任分担,应当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或被害人过错的重要证据材料。”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操作和实现。法院认为,责任认定是一件很专业的事情,再认定也不知道怎么操作。是要求交警部门重新认定,还是法院直接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由于法官没有亲眼目睹过现场,又不是交通事故认定的专业人员,存在诸多困难。一般来说,仅凭现有档案材料难以推翻原有的责任认定。
    

但是,要求交警部门重新确认身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笔者已对交通事故进行了处理,法院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划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简单地说,交通事故赔偿金在法院只是按损失额的比例分配。虽然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实都把认定作为认定事实和承担责任的自然依据。但该法实施后,确认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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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1: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