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一)有重大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哺乳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适合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可能存在社会风险或自残自残的犯罪分子,不得保外就医。 罪犯患重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监外执行的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的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抄送罪犯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监狱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看守所、看守所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县级以上公安主管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采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处理:。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执行机关工作人员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申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2。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犯罪分子,申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3。司法工作人员无权检举、责令、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牟取私利的,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判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 4。其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违法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病情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在监狱外被临时处决而不能自理、不能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可能存在社会风险或自残自残的犯罪分子,不得保外就医。 罪犯患重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 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二百六十六条监狱、看守所对暂予监外执行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策机关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妥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重新核实。 从以上文章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的;不能自理生活,暂时出狱的,可以出狱。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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