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合伙人欠合伙企业的金额是否构成侵权 |
释义 |
有限合伙人欠合伙企业的金额是否侵权?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欠款是对公司权益的侵犯,其他合伙人可以向违约合伙人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1)参与普通合伙人决定加入或者退出合伙企业;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有限合伙企业的审计业务;(四)取得有限合伙企业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为自身利益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帐簿和其他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责任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合伙人玩忽职守,为企业利益,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或者合伙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本应属于合伙企业的利益,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返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知识是小编对“有限合伙人股东欠合伙资金是否侵权”问题的回答。有限合伙人股东拖欠合伙企业资金的,是对公司权益的侵犯,其他合伙人可以向违约合伙人主张权利。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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