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一次性残疾津贴。一级伤残津贴=我的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津贴=我的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津贴=我的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津贴=我的工资×21个月 享受每月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我的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我的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我的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实际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弥补) 二级、五级、六级伤残津贴标准 一次性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我的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津贴=我的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我的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伤残职工安排工作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实际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残疾职工停职、停薪期满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抢险救灾中外出工作或失踪事故的处理标准。 2。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止发放,家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先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50%。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辞退工作,享受下列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的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伤残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一)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次性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按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按16个月工资标准执行; (2)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残疾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按职工工资的70%,六级伤残按职工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的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根据受伤职工的提议,职工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一次性医疗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残疾一次性就业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发放一次性伤残津贴,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工资; (2)因工致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残疾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复发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公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抚恤金:(一)丧葬费为职工六个月统筹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主要由因工死亡的职工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提供。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丧偶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10%。经批准的受扶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业留薪期限届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受扶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的变化进行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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